杭州金钱豹外逃案的刑法定性分析
【杭州野生动物园金钱豹外逃案,迄今已演化为公共舆论事件,2021年5月1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德全等五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检索,关于本案的刑法定性分析鲜有撰文,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兹以豆腐块文章探讨之,欢迎匡正】
第一,为什么不成立玩忽职守罪?
答:用一句话,就可以排除掉这种可能性——即:犯罪主体不适格!
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应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其委派行使公权力者【如:狱医+看守所辅警】,而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是民营企业,不存在受国资委指派工作人员泛化解释存在的余地。
第二,为什么不成立(过失)以危险方向危害公共安全罪?
虽然富阳警方通报,本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但笔者不同意、不认可、不赞同;
理由如下:
1,此处的‘其他危险方向’是相对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而言,必须满足同等+同质性要求,不能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视为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性罪名,什么玩意儿都可以往里面装,反正这是一个大口袋,这个理解肯定是有害的!
2,“以其他危险方法”是“危害公共安全”之外的独立的刑法构成要素,切不可理解成“以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就等同于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断,误以为只要具备了后一要件,自然也就满足了“以其他危险方法”的要件,这种理解也是错误的。
3,从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上而言,成立“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必须具备导致多数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直接性与高度盖然性。这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进行同类解释+体系解释所得出的结论。
4,进一步讲,【高度盖然性】,是指行为所蕴含的内在危险在通常情况下会合乎规律地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客观危害行为不仅危及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而且从一般生活经验的角度来看,相关危险的现实化不是小概率事件,而是具有高度盖然的现实可能性。
回归本案,动物园园长、总经理等5人哪怕的确存在多次瞒报,仍不可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同日而语,二者还是存在质的区别的!
第三,为什么说杭州野生动物园的管理者及其实控人,仅成立【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警方已查明的事实部分】
【1】3只亚成体金钱豹于4月19日上午10时许从园内动物隔离区逃逸,4月21日野生动物世界自行组织搜捕,麻醉捕回1只金钱豹,仍有2只在逃。
【2】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德全当即召集公司管理层人员进行商议,认为若如实对外公布、上报主管部门将严重影响动物世界五一期间营业,故决定隐瞒不报,并私下自行开展搜捕。
【3】4月21日晚,在东坞山村附近抓获其中一只外逃金钱豹。当晚,张德全再次召集公司管理层人员开会商议,决定继续隐瞒不报,并要求公司内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
【4】之后,公司对该情况一直隐瞒未报,继续私下组织搜捕,直至5月7日晚第二只金钱豹被发现后才迫于压力向富阳区林业部门等有关部门上报情况。
【以上行为,又该如何定性】?
第1,看刑法典的定义,刑法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如何理解“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犯罪主体上,必须是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在公司企业内部要有一定的话语权,不能是第一线执行命令的小兵。
第3,关于入罪门槛;
根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法释〔2015〕22号)第八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这两点是结合本案,关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入罪门槛上的要求。
第4,关于法定刑升格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区间:3-7年】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第5,司法解释第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39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或许,这就是为什么富阳公安分局一次性刑拘5人,而非仅把法定代表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原因之一。
第6,【关于从轻处罚情节】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7,《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即公通字〔2017〕12号,实际上是直接照抄了法释〔2015〕22号司法解释的第8-9条作为立案追诉门槛,可直接跳过。
第8,补充说明:《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5号),自2015年12月16日起,已被新的司法解释所废止,请不要再继续引用。
第四,为什么不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
A1,用大白话来表达,重大责任事故罪所强调的是“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作业”,其侧重点在操作生产设备过程中的重大违规行为,
即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不服从安全管理,且违反涉及安全的规章制度,这样才可以纳入到刑法的评价要素里,换句话说,构成该罪应满足违规行为必须发生在业务过程中!
A2,依据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动物园设计规范》(CJJ/T 263-2017),对不同动物的笼舍设计有明确的技术要求。比如灵长类的笼舍必须采用壕沟隔离加铜丝围网的设计,猫科动物的壕沟必须达到一定的宽度、围墙必须达到一定的高度来避免其攀爬逃逸,一些擅长跳跃的食草动物围栏必须有反扣的设计;
此外,散养动物对游客有攻击或伤害倾向时应对其采取隔离饲养措施。
凶猛动物展示设施出现安全隐患,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在维修人员未到达现场之前,动物饲养部门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2,维修作业前应将左右两侧笼舍内的动物移出,不能移出动物的笼舍应有饲养员现场监护。
故,假如发生在动物园内部因安全技术规范缺失,所导致的非因游客过错发生的凶猛动物咬死人事件,则动物园管理者是有可能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
第五,【初步结论】
综上,本案应定性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即当危险状态出现后,负有法定积极报告义务的杭州野生动物园的管理者,却选择刻意隐瞒+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这是可被固定下来的案件事实,也请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予以留意。
越是大老板关注的、公共舆论谴责的,司法者更应谨慎,并坚持罪行法定原则。
桥是桥、路是路,个案定性分析要本着就事论事,不要闭着眼胡吊扯。
辩护人付士峰,
简单粗暴、不饶弯弯,只讲有用的干货!
不接受语音直拨,但可文字+图片留言。
微信号:151-9006-5450
或ghostfu988